三、凡申报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对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
四、有关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自2014年1月10日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4年5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2014年1月9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