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车祸外伤骨折,在医院植入钢板固定,一年后却因钢板断裂再次实施手术。患者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其中就包括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这个案由。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尤其植入患者体内的医疗产品更是直接关系患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钢板断裂而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那么,如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责任划分呢?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废止。《民法典》沿用了《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就医疗产品的责任承担问题,立法按照便于患者求偿的原则,患者既有权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求偿,也有权向医疗机构先行主张赔偿责任。
即如果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的侵权责任,那么医疗机构不论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都要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确实没有过错,且已经履行了自身的注意义务,或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自身责任比例,那么医疗机构在先行向患者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由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患者损害,视情形不同,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尽相同。
在这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产品时程序完全合法,采购过程没有任何不足,采购时难以发现产品缺陷的存在。
此时,如果医疗机构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目前,在缺少针对钢板断裂等医疗意外的社会救助金或者相关医疗意外保险的情况下,追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参与解决,有利于平衡各方权益,也会较快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可快速弥补患方的损失。
内固定钢板断裂的原因主要包括过早的用力和负重以及不正确的功能锻炼,断端的不稳定,切开复位内固定未达到解剖复位,恢复骨结构有缺损,术前适应证把握不准,术中操作不当,术中钢板放置不当,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等多方面。那么钢板断裂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诉讼中,患者应提起对医疗产品的相关鉴定。对于使用缺陷医疗产品所发生的损害,由患者提供证据,比如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患者除了举证损害后果外,还应当对因使用缺陷医疗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举证,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票据等证据。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后,患者应当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到医院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作为医院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病历资料、医疗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医疗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资质证明等与医疗产品有关的文件,一并作为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并应当配合鉴定的进行。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关病历材料,证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因诊疗行为不当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
医院在购入医疗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使用医疗产品时要符合医学常规。这样一旦医院先行赔付患者,承担中间责任后,可向负有最终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追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为共同被告,在法庭审理中直接确定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