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动力用汽水管道焊接应采用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接资质单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 47014或《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868的规定。
(2)焊条、焊丝、焊剂及焊接用气体等焊接材料,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JB/T3223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1)存放焊接材料的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室内温度应在5℃以上,相对湿度不应超过60%;
(4)焊条、焊剂在使用前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烘焙,重新烘焙次数不应超过2次。焊工领用经烘焙过的焊条时,应使用专用的保温筒,随用随取。
(3)承压管道及其返修焊缝宜采用整圈加热的方法,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周向和径向的温差,并保证焊件在规定的范围内达到要求的预热温度。
(1)预热温度应根据钢材的焊接性能、焊件厚度、接头型式、环境温度以及焊接材料的潜在含氢量和结构拘束度等因素确定。管道常用钢材的推荐预热温度见表10.4.11。
a)一侧为奥氏体钢时,预热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动力管道》GB/T 20801.4-2020第8.2条的规定;
(3)对含Cr9%-12%的马氏体耐热钢,焊后热处理应在焊件温度降到80-100℃、保温1-2h后立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