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5.3.2 钢带通常不切边交货。钢板应切边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不切边状态
5.3.3 钢板和钢带以酸洗状态交货时,酸洗钢板和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
通常的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生产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不生锈。需方要求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酸洗表面也可以不涂油状态交货。
注:对于需方要求的不涂油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表面易产生轻微划伤和锈蚀。订货时,需方应被告知。
5.4.2 经供需双方协商,45、45Mn及以上牌号的力学性可按实际值交货,表3中的指标仅供参考。
5.4.3 热处理状态交货的钢板,当其伸长率较表2规定提高2%以上(绝对值)时,允许抗拉强度比表2
5.4.4 钢板和钢带厚度大于20mm时,厚度每增加1mm断后伸长率允许降低0.25%(绝对值),厚度
不大于32mm的总降低值不得大于2%(绝对值),厚度大于32mm的总降低值不得大于3%(绝对
5.4.5 经供需双方协议,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材可作20℃或-20℃低温冲击试验,10、15、20钢板的
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牌号的试验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由双方协议。
5.4.7 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按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1个试样的单个值比
5.4.8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3个试样进行试验,先后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1个。
板辅助试样尺寸为5mm×10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50%。厚度小于6mm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带及剪切钢板厚度不大于3mm时,08、08Al、10、15、20牌号可进行晶粒度检
5.10.1 钢板和钢带不得有目视可见分层,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应有裂纹、气泡、折叠、夹杂、结疤和压入氧化铁皮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5.10.2 钢板和钢带不允许有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或铁锈及凹凸度不大于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且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最小厚度。
5.10.3 钢板和钢带表面局部缺陷允许清理,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并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最小
5.10.4 在钢带连续生产的过程中,局部的表面缺陷不易发现并去除,因此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
7.2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和钢带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轧制卷重大于30t的钢带和连轧板可按两个轧制卷组批。
7.5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修约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