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4.2.2 当需方要求时,可进行成品化学成分分析,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4.6.1 铸件内部允许存在的缺陷种类、范围、数量,应符合需方图样、技术要求或者由供需双方商定。
4.9.1 铸件缺陷可焊补,焊补条件由供方确定。需方对焊补的缺陷位置、大小和焊补的次数另有规定
4.9.2 焊补铸件的焊工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焊补前需将铸件缺陷部位清理干净,边缘区域圆滑过渡。
4.9.4 为焊补而准备的凹坑深度超过壁厚的40%或25mm(二者中取较小者),或面积超过65cm2 的,
5.1.8 多炉熔炼且多包合浇的铸件,应在铸件附铸试块上取样,其化学成分报告以加权平均分析法计
6.2.2 供方不具备必需的检验手段,或双方对铸件质量发生争议时,检验可在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机构
6.3.2 按数量或重量分:同一牌号在熔炼工艺稳定的条件下,几个炉次浇注的并经相同工艺多炉次热
6.5.2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但不是6.5.1所列原因引起的,供方可复验。取两个拉伸备样复验
6.5.3 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可将对应批次的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未经需方同意,重
6.6.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可重新取样复验。若复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对该批次化学成分的
6.6.2 若复验中有一个拉伸试样结果不合格,则供方可重新热处理。若重新热处理后试验结果仍不合
6.6.3 冲击试验结果按三个冲击试样检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有一个
算,复验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值,且复验试样检测值中不应有低于规定值70%的单值,否则判定该批
7.1.2 铸件号、批量号和熔炼炉次号作为质量追溯标识,可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规则或图样要求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