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比肩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兴国法院将根据前期企业法治体检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推出一系列的民商事案件分析,帮助经营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同时,邀请各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积极参与上方的线上法治体检,积极发现自身法律漏洞,为您的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2022年2月,钟某请肖某为其搭建一个20米×5米的铁棚,双方约定:铁棚包工包料,不做隔热,11,000元,钢材的规格型号也进行了约定,但未签书面合同。2022年3月,钟某预付肖某材料款7,000元,同时提出希望搭棚价款减为10,000元,肖某表示同意,但仍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变更协议。2日后,肖某购买钢材支出4,838元,后将钢材运至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钟某发现运来的钢材与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相符,与肖某商量要更换材料,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停止。后肖某将部分未使用的钢材退回购买处,退回材料款1,568元。钟某另请他人搭建大棚,使用了部分肖某购买的钢材。但钟某认为肖某未按约定施工,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并同时赔偿因此事给其带来的损失。
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判决肖某返还钟某剩余材料款3,730元。但钟某要求肖某补偿其材料损失及人工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同时,肖某主张因钟某另雇他人造成其人工损失等,因肖某未按双方口头约定选用材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钟某对材料规格型号的变更协商一致,肖某擅自更换材料构成违约,故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虽然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商务活动中,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往往对各方最有利,因为书面合同一旦形成,将督促各方当事人尽职履约,不容易发生变更。
同时,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尽可能的将标的的规则、型号、数量等以及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写准确,以免发生纠纷。在各方出现新的争议时,应尽量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并形成补充书面合同,再进行下一步,否则将极易产生新的纠纷。如本案中,如果双方一开始就形成了书面合同,双方就不会因为材料规格型号以及工程价款协商不一致而一再变更合意内容,从而诉至法院,甚至到最后双方都认为自己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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