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日本两大钢铁巨头为何来华开打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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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球钢铁行业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大钢铁企业纷纷开拓业务领域,但由此引发的摩擦也日益增多。近期,日本两大钢铁巨头--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便围绕一件电池制造用钢板专利在中国打起了专利战。2007年3月,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提交了一件名为“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6月获得授权,主要技术内容涉及用于制作电池罐的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

  2014年2月,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审查后,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2015年7月,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截至目前,涉案各方均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有专家表示,电池罐用冷轧钢板虽然属于钢铁行业,但同时也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分支--电池制造产业的重要原料。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为全球知名钢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生产规模较大。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涉案专利先后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体现了世界钢铁巨头在电池制造用钢板领域的激烈竞争以及对中国市场的重视。

  近年来,全球钢铁企业均面临原料价格持续上涨、产能过剩的压力,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钢铁大国日本,企业纷纷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缓解竞争压力。日本产量最大的两大钢铁企业--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便是在此背景下由多家钢铁企业合并成立。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于2012年10月由原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与原日本第四大钢铁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合并成立。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同样是一家大型钢铁企业,其于2002年9月由日本钢管株式会社和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合并成立。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同时也是全世界为数不多的生产小轿车外板的企业,多项技术均处于世界钢铁行业的领先水平。在2015年全球钢铁公司产量排名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位列全球第三位,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则排在第八位。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两大钢铁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深厚。据研究机构日本Patent Result公司于2012年发布的“日本钢铁、非铁金属及金属产品行业专利资产规模排名”显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前身--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位列第一,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紧随其后。该排名是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对日本钢铁企业持有的专利资产进行综合评估的结果。

  在发展策略上,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更加注重传统钢铁行业,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发展则更为多元化,近年来不断涉足新能源等新兴行业。近年来,随着钢铁市场环境的不断恶化,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开拓新业务方面不断发力,而电池制造用钢板领域便是其重点开拓的业务之一。

  2014年,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宣布,该公司对可用于锂离子充电电池外装材料和集电体的不锈钢箔成功实施了薄型化。该公司于2013年2月就宣布开发出了用于锂离子充电电池的不锈钢箔,此次是扩充产品线。据介绍,该公司的不锈钢箔有两个产品群,分别是可用于电池及电容器外装材料和帖有树脂膜的复合不锈钢箔。

  几乎在公布该消息的同时,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在中国针对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的一件专利发起“挑战”。该专利由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于2007年3月提交申请,于2010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名为“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制造电池,特别是制造干电池时,需要先用钢铁等金属材料制成电池罐(电池外壳),然后在电池罐上安装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离物、端子等其他必要的部件。而且,电池罐用钢铁材料相较于其他钢铁材料,在制造方面有许多特殊要求,比如,为了防止深冲压加工时因拉伸应变产生皱纹,进而引起电池罐形状的劣化,要求钢材耐应变性能优良。而且,为了防止钢材加工时产生“桔皮现象”,还要求钢材结晶的粒径达到一定范围。涉案发明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一种制造方法,使按这种方法制造出的钢板特别适用于电池罐的制造。

  针对涉案专利,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于2014年2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6全部无效。

  在获悉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于2014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请求将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1和2的式(1)和式(2)中的下限值由“0003”改正为“0.0003”,将权利要求2的式(3)中的下限值由“005”改正为“0.005”。针对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提交的更正错误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对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上述内容进行了更正。

  2014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查,2014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对于这一结果,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并不满意,随后于2015年7月再次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该案合议组成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前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无效理由均包含权利要求2某技术方案相对同一篇对比文件(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经比较,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某参数限定,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制备方法完全相同,因此推定两者产品也应相同。

  在两次请求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均在于证据1制备时的终轧温度920℃是否在涉案专利限定的Ar3相变点以上。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合议组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得出了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未能充分有效地证明上述争议事实的结论,于是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主张不成立为由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而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针对该争议点补充提交了多份专利文献,并据此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从而证明了第一次无效决定中未能证明的“二者制备方法完全相同”的事实,合议组在此基础上以权利要求推定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截至目前,涉案各方均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合议组成员表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判断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可以采用推定的判断方法。由于推定不同于认定,其目标在于得出未知的事实,因此这一判断方法的正确适用,以及在无效阶段适用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均为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参数特征推定不具备新颖性是审查实践,尤其专利权无效审查中较为特殊且并不常见的一类案件,该案典型地体现了在判断是否适用推定的判断方法时,可以从制备方法的角度进行对比,并且由于制备方法直接决定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因此这一入手点具有合理性。与此同时,合议组在前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面对请求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相同的主张,依据证据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决定,体现了专利权无效程序在适用这一判断方法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的程度往往是问题的关键,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这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其提供的证据应该全面、准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一致性,使得合议组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按照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证据所示的制备方法能够得到与发明的化学产品相同的产品,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相应后果。(本报记者 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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