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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卷密度,殉爆距离,爆速,猛度,作功能力,有毒气体含量,撞击感度,摩擦感度,热感度,可燃气安全度,煤尘-可燃气安全度,抗爆燃性,保质期,装药包装方式。
中心接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制定本次申办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征求申请人所在省安监局(煤监局)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整改告知书,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认证中心结合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进行评估,确认产品检验机构。符合要求的,向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申请人应按照《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要求准备检验样品,样品必须由本次申请的工厂生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检验。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后,应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工厂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时对产品重要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
工厂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须在90日内完成,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应9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
对完成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和工厂评审的产品,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上网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