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广告应明晰重要信息。如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